「建立新聞價值!數位平臺和新聞媒體議價」政策建議及法案公聽會
國內首次舉行的「數位平臺和新聞媒體議價」公聽會於15日召開,邀集相關政府部門、新聞媒體、專家學者、數位平臺以及媒體業勞工代表,共同提出建議,討論如何在我國環境中建立適合的平臺與媒體分潤機制。這次公聽會是由立法委員首次召集舉辦,也是相關會議中首次有勞方代表發聲。
隨著數位時代的來臨,大型跨國平臺如Google和Meta長期以來在搜尋引擎和社群媒體上無償使用媒體製作的新聞內容,同時也佔據國內七至八成的數位廣告市場,幾乎形成對國內數位廣告市場的壟斷。
根據由文化部補助的「數位平臺對出版業新聞媒體之影響」調查結果顯示,在近五年間,雜誌出版品的收入下降約20%,雜誌廣告收入更下滑近80%。報紙在營收方面也一路減少,近十年的營收減幅接近50%。
目前,世界各國都已形成「新聞有價」的共識,只是在具體做法上有所差異。例如,澳洲已經制定了強制議價的專法,若協商過程未按規定進行,將可能被處以最高近新台幣280萬元的罰款;歐盟則通過了2019年的法案「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賦予新聞媒體業者在數位平臺線上使用其新聞出版物時的行為財產權等相關權利。
在歐盟27個會員國中,已有16國將相關規定轉化為國內法。以最早完成立法的法國為例,新聞媒體業者有權要求數位平臺支付授權費。若平臺未取得媒體的授權協議,主管機關可對其進行裁罰,並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除了歐盟國家外,美國和加拿大也都有相關的法案正在討論或審議中。
除了要求平臺和新聞媒體直接進行協商外,還可以通過向平臺課徵特別稅、設立特種基金等方式進行規範。在過去的有線廣播電視法中,臺灣明確規定系統業者每年按營業額的百分之一提繳至主管機關成立的特種基金,用於捐贈公視、補助偏鄉建設有線電視網等,以維護民眾的收視權益。今天的公聽會旨在討論臺灣如何確保新聞業者從平臺中獲取合理的分潤,以及是否應以立法手段建立數位平臺使用新聞付費的制度規範。
去年12月,數位發展部舉辦了四次新聞業者和數位平臺的對話會議。可惜的是,雙方的對話沒有聚焦在議價法上,這說明瞭提出媒體議價法更加迫切的需要。數位元發展部強調,立法的目的是建立對話機制,但政府不應介入協商。應該努力讓雙方的對話回歸市場商業機制,以獲得令人滿意的協商結果。林楚茵坦言,由於部分跨國數位元平臺在台灣沒有商業據點,因此這部法案最大的困難在於執行面的問題,需要社會各界的意見激盪。
衛廣電視台自2003年起致力於數位發展,透過資源佈建和快速發展的數位能力,與Google和Facebook等數位夥伴攜手合作。然而,遺憾的是,平臺規則不透明且變現不成比例。現在我們需要的是公平和善意的產業規則,將國際巨頭口中所謂的合作夥伴關係真正實現。
在公聽會上討論的新聞議價法民間版本主要參考了澳洲於2021年通過的《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這個草案的主要起草人、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王立達解釋道,草案的核心精神在於推動平臺和媒體盡快進行議價協商,其中條文內容的兩大重點分別是「多階段促進談判程式」和「最終強制仲裁機制」。他呼籲數位發展部和國內媒體攜手投入這個法案的立法工作,同步推動議價談判的雙軌進行,以為雙方的議價提供堅實的法律後盾,早日獲得具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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