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娛樂稅不合時宜,應予廢除

財政部長長期以來對於高爾夫球的「娛樂稅」徵收存在不合理之嫌,立法委員們跨越黨派,於五月廿五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娛樂稅法,經過協商後,全案保留並交由各政黨進行協商。然而,娛樂稅法的制定背景和立法意圖已經不合時宜,財政部的怠惰不作為引起了人們的質疑。

根據娛樂稅法第二條的規定,娛樂稅的徵收對象包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然而在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經濟部修訂了公司營業項目標準分類,將高爾夫球場納入體育運動類別中。自從民國八十七年起,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多次呼籲財政部修正高爾夫球的娛樂稅徵收事宜。

顯然,高爾夫球場並非娛樂場所,也不涉及娛樂設施,更不屬於娛樂活動。尤其高爾夫球早已成為奧運項目之一,教育部體育署更積極推動校園社團和體育課程中的高爾夫球課程。然而,國民從事運動卻要被徵收娛樂稅,這是否合理?

即使娛樂稅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財政部是否會承擔相應負擔呢?回顧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立法院在第六屆第五會期第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了「娛樂稅法第二條文」並附帶決議:在一年內全面廢除娛樂稅,並要求財政部提出相應的地方財源配套辦法。然而,財政部完全無視立法院的決議,仍以「難以找到替代財源」為由,繼續徵收高爾夫娛樂稅。

財政部部長表示,娛樂稅是地方縣市甚至鄉鎮的主要財源之一,因此必須全面審慎研議。然而,財政部在過去的十六年中毫無作為、無所研議,這難道不是怠惰的表現嗎?

成千上萬的高爾夫球友、學生家長、培訓選手及其家長因為參與高爾夫運動而被財政部徵收「娛樂稅」,這不僅違背實情,更引發了眾多不滿之情。期盼立法院能夠聆聽民意,不再充當財政部的「小媳婦」,並敦促財政部「改弦更張」,廢除不合時宜的、唯一對運動項目徵收的「高爾夫娛樂稅」。